農曆年後 在傢俱展訂了一張床
當時我其實很猶豫 這床這麼貴 我要存多久才有閒錢可以買阿
刷卡也許很爽 很阿撒力 可是我一定睡不安穩
我當時也向售貨小姐坦白說我的考量跟狀況
說我需要至少四個月 才能存到這張床的錢 而這四個月 我會過的很困窘
那小姐說 她可以晚幾個月 再送貨 到時我的尾款付清就可以
我問她 最多可以等我幾個月?
她也很豪邁的說:"一年"
ok 所以我下訂了 付了訂金3000元
然後
過了一個多月,將近五月底時
那小姐打電話來問送貨的事
我跟她說至少要到八月初才能付尾款
她很堅定的說 那批訂的貨 六月要出貨完畢 不能延
我傻眼的問 當時不是這樣說的阿
小姐一點也不讓步 說 你可以跟你家人借阿 怎麼可能湊不到
((阿我如果要跟我家人借 還需要跟你囉唆那麼多嘛 x!! ))
我也不想正面回答他 就說我會跟家人問問
她就掛了電話
後來 跟我媽談了一下
她說買的這麼不愉快 幹麻還要付錢
買來每天提醒你有多嘔作啥((這點她到是看的很開))
所以我就決定不要床組了
不管他是什麼木做的 不管他的床頭櫃有多漂亮
不管他的床頭櫃有內坎式的小夜燈
不管這床組有多大的收納空間.....
我不要啦
剛剛傢俱電送貨先生打來問我明天送貨好嗎
我又一陣火起來
想抱怨 又擔心對方不想聽
我還很禮貌的問 方不方便講? 先生還說沒關係
我跟他抱怨完之後 他還嘆了一口氣
我跟老闆娘聯繫
老闆娘口氣也不太好
但我才不要跟他在那邊沒水準
講了一陣
他說 不要就不要啦
我說 好阿 納訂金我也知道拿不回來 我也不要了 你們應該不會再打來了吧?
不知道為什麼 老闆娘突然軟化
說 不然等你可以的時候 再跟我們說 我在安排幫你送
((這轉折好妙))
但我才不要了
我就說 訂東西時談很愉快 可是之後的聯繫讓人很不舒服 我不想再看到那張床讓我想起這件事
老闆娘才說 那好吧 如果之後還有需要 再跟我們聯繫
我想我學乖了
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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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一開始的售貨小姐在晃點妳。
「可以等一年?」這句話連老闆娘也不敢打包票吧!
訂金被吃掉,如果是我,
不止「喵喵叫」,吼吼吼大叫,而且想咬人! = =+
祝平安 :)
在床上學乖……呵呵~~~
錢啊!人家也沒錢啊><
奇檬子(台語)與付錢這件事似乎關聯很大~~
記得以前坐朋友的車子去洗車,我們看外面標價與洗完之後的竟不同,那
種奇檬子就很不爽~~朋友就說花錢是要花爽快的,寧貴一點也沒差……(好
像扯遠了><)
學乖學乖啊!
我內心的蠢動因子似乎不想只是學乖的啊~~~
呵呵~~來妳這亂扯一下~~~
端午節愉快啊!我要吃粽子~~~
TO 無名氏:
那我把他們電話給你 你去吼一吼吧 XD
所以後來我才不要悶不坑聲的收下床
我要讓他老闆知道那小姐的作為,讓我覺得很....!!
To 紫風車:
你朋友還真豁達阿
在床上學乖這句話聽起來還蠻不像普遍級的 XD
也對啦
既然要花錢 何不花的開心
如果不開心 那乾脆不要花 何必花錢換心痛 ><
那你在蠢蠢欲動些什麼?
不會又是因為你新聞台 那張限制級照片吧 XD
就我所認知,訂金應該是可以要回來的阿
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可以看的出來,這時候已經推定買賣契約已經成立(若主張不成立者,必須舉反證推翻)
並且也可以知道買賣契約不一定要書面,口頭承諾即算
妳預付了3000元訂金,雙方約定"一年之後"補足差價
(也就是付款的期限是一年內)
今天老闆突然要求縮短期限於6月底前要求付款並交付貨物
是不可歸責妳的緣故(也就是可歸責於受訂金人,即老闆),而使得契約無法順利履行
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
其所受之訂金。
所以,妳不僅可以拿的回原本的3000元
甚至可以多拿回一倍,也就是6000元
以上,給妳作參考
呆北:
我把對方電話給你
你幫我談吧 XD
然後給你一半
哈哈哈